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實驗室安全管理,預防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和學校財產安全,確保學校教學、科研工作安全有序進行,根據《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浙江省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度,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實驗室是指隸屬學校或依托學校管理,從事實驗教學或科學研究、生產試驗、技術開發的教學或科研實體。
第三條 學校堅持實驗室是指隸屬學校或依托學校管理,從事實驗教學或科學研究、生產試驗有關法律法規;依據不同實驗室的安全風險和安全管理差異,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各學院(實驗中心)應結合本單位實驗室工作實際,制定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處置預案。
第四條 創建安全衛生環保的實驗室工作環境是各單位、各級領導干部以及廣大師生員工的共同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 管理體系與安全責任
第五條 堅持條系與安全責任實驗室工作環境是各單位、各級領導干部以及廣大師生員工的共同責任和義務。)應結合本單位實驗室工作實際,制定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處置預案。《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浙
第六條 黨委書記和校長是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實行分管副校長領導下的分級管理負責制,根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處置預案。《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浙江省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
第七條 學校成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校長擔任主任,成員由相關職能部門分管領導和教師代表組成。其主要職責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關于高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制定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方針;確定實驗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則;督查和協調解決實驗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研究提出實驗室安全設施建設的建議;協調、指導有關部門開展工作;實驗室安全事故調查、責任認定等。
第八條 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是學校實驗室技術安全管理的歸口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為:負責制定、完善全校性實驗室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指導、督查、協調各單位做好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學校實驗室安全檢查,督促實驗室安全隱患整改;組織開展全校性的實驗室安全評估等。
第九條 保衛處是全校安全工作管理的歸口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為:指導各單位開展實驗室安全宣傳和演練;負責實驗室消防器材的配備和更新,檢查或督查實驗室消防設施;實驗室改建和擴建的消防審核;實驗室治安事件的處理等。
第十條 教務處是教學實驗項目安全管理的歸口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為:建立涉及特種設備等危險教學實驗項目的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并組織實施、審核和監管;負責開設有學分的實驗室安全教育課程等。
第十一條 科研處是科研實驗項目安全管理的歸口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為:建立特種設備等危險科研項目的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并組織實施、審核和監管;負責與科研項目負責人簽訂安全責任書等。
第十二條 人事處是實驗室安全隊伍建設與管理的歸口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為:負責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員的核崗定編、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及獎勵處罰等。
第十三條 學生處、研究生院是全校學生(研究生)管理的歸口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為:協助組織學生(研究生)開展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營造實驗室安全文化氛圍;負責對違反實驗室安全制度學生(研究生)的處理等。
第十四條 后勤服務中心是實驗室水、電設施安全及裝修改造管理的歸口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為:負責實驗室水、電設施的定期檢查、修復更新和改造安裝;設備配置的用電用水審核;實驗室用電用水安全事件的處理等。
第十五條 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負總責。其主要職責為:成立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落實實驗室安全分管領導和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員;貫徹實驗室安全法律法規,制定實驗室安全工作計劃,解決實驗室安全重要事項;與學校簽訂安全責任書;負責實驗室安全事故調查、責任認定等。
第十六條 各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分管領導是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主管責任人。其主要職責為:健全本單位實驗室安全責任體系,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實施實驗室安全工作計劃;實行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落實科研和實驗項目安全環保狀況的評估和審核;負責危險物品購置和處置的審核,安全防范設施的管控;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組織實驗室安全檢查,實行月查制度,并組織落實安全隱患的整改;組織學院(實驗中心)與實驗室簽訂安全責任書等。
第十七條 各實驗室(中心)負責人是本實驗室的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實驗室的安全工作。其主要職責為:建立本實驗室(中心)安全責任體系和規章制度(包括操作流程、應急預案、實驗室準入制度等),組織、督促相關人員做好實驗室安全工作;確定本實驗室(中心)各房間的安全責任人;開展實驗室安全檢查,實行周查制度,并落實安全隱患整改;做好安全信息的匯總、上報等工作;組織本實驗室(中心)與所有工作人員、學生簽訂安全責任書等。
第十八條 各實驗用房管理人或使用人是本房間的直接安全責任人。其主要職責為: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和環境衛生工作;健全安全規章制度,做好安全設施建設和管理;編制儀器安全操作注意事項和使用說明,設立安全標識和警示標志;負責實驗參與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危險事項告知;做好實驗室安全日查,記載安全日志;逐項落實安全隱患整改,做好實驗室安全信息記錄;負責指導實驗參與人員分類收集廢棄物等。
實驗指導教師在實驗教學期間承擔實驗室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在實驗室學習、工作的所有人員均對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和自身安全負有責任。在實驗室內須遵循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實驗操作規程開展實驗,配合實驗室安全責任人做好實驗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隱患,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臨時來訪人員須遵守實驗室安全規定。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二十條 實驗室安全教育包括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識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預防教育等。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安全預防教育的內容,包括防火、防爆、防毒、防觸電、防盜、防泄、防溢水、防環境污染、安全使用各種儀器設備以及事故的處理和自救等技能和知識。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加強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按照火、防爆、防毒、防觸電、防盜、防泄、防溢水、防環境污染、安全使用各種儀器設備以及事故的處理和自救等技能和知識。全責任人做好實驗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隱患,避免安全事故的操演練等方式,不斷提高廣大師生的安全意識和對安全風險的科學認知水平。
2.加強實驗教師、實驗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增強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新進實驗教師應參加一次實驗室安全知識相關培訓,實驗技術和管理人員應每年參加一次實驗室安全知識相關培訓和活動。
3.加強學生實驗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實安全措施。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實驗室規章制度,學習安全知識,掌握安全技能,安全開展實驗。
4.根據師生特點,積極創新實驗室安全宣傳教育形式,在傳統課堂教學、講座等形式的基礎上,以直觀形象的圖片、通俗易懂的語言、具體詳實的數據和生動的案例,向實驗人員進行實驗安全基本常識、安全原則教育,充分利用實驗室的有效空間營造安全文化氛圍。
第二十三條 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
1.各學院(實驗中心)負責開展實驗室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制定準入考試試題和學習考核方案,并組織相關人員參加實驗室準入考試。
2. 新生在入學報到時,將實驗安全知識培訓納入新生始業教育和考核內容;各學院(實驗中心)把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納入對新進教師進行培訓的重要內容。
3.對特殊儀器設備、精密儀器設備、特殊安全要求的工種、實驗室重點部位工作和學習的學生和教工要進行重點教育,采取嚴格的實驗安全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進入實驗室進行實驗。
第二十四條 各學院(實驗中心)要把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知識、安全制度、操作規程以及實驗室事故應急預案等內容列為業務學習的內容之一,納入相應的工作計劃和教學計劃中。
第四章 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條 健全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保證消防器材定點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損壞、挪作他用。過期或失效的消防器材應當及時更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保持暢通,禁止堆放雜物。
第二十六條 實驗樓每層應在醒目位置粘貼實驗室消防疏散線路圖,建立健全實驗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七條 實驗室必須配備適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顯、方便取用之處,并指定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各種安全設施不準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更換。
第二十八條 實驗室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知識和相關技能培訓,熟知消防器材的放置地點,了解不同火源所對應的滅火方法,熟悉本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滅火器的使用方法,會使用消防器材撲救初期火災,熟悉火警、自救等程序。
第二十九條 水、電、氣等設施必須按有關規定規范安裝,不得亂拉、亂接臨時線路,不得使用多級聯用插座板。定期對實驗室的電源、水源、火源等方面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隱患應及時報告并處理。
第三十條 無需配備加熱設備的實驗室嚴禁使用電加熱器具(包括各種類型的電爐、電取暖器、電水壺、電煲鍋、電熱杯、熱得快、電熨斗、電吹風等)。
第三十一條 各實驗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實驗室值班人員或工作人員下班時,必須關閉電源、水源、氣源、門窗。實驗室管理人員要配合學校進行不定期安全檢查。
第五章 環境安全
第三十二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各實驗室不得隨意排放廢氣、廢液、廢渣和噪聲,對三廢要妥善處理,對噪聲要積極采取措施,不污染環境。
第三十三條 各實驗室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廢液、固廢及生物樣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新建、改造、擴建實驗室時必須將有害物質、有毒氣體的處理列入工程計劃一起施工,并堅持竣工合格驗收制度。
第三十五條 嚴禁在實驗室內大聲喧嘩、抽煙﹑飲食,不得隨意存放與實驗無關的物品,保持實驗室衛生整潔。不得帶無關人員進入實驗室。
第六章 儀器設備安全
第三十六條 實驗室的儀器設備應有專人負責保管維護,使儀器設備保持應有的性能和精度,經常處于完善可用狀態,確保儀器設備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人員必須密切注意學校后勤服務中心停水停電的通知,注意貴重儀器設備的停水停電保護措施,減小、防止外界影響對儀器設備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八條 各類儀器設備要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上機前需制定切實可行的實驗方案,并做好各種準備工作。上機時嚴格按使用操作規程進行,開機后必須有人值守,用完儀器要認真進行安全檢查。不懂操作規程,不能使用儀器設備。對不遵守者,實驗室管理人員有權拒絕其繼續使用。
第三十九條 對精密貴重儀器和大型設備的圖紙、說明書等各種隨機資料,要按規定存放,設專人妥善保管,不得帶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須經領導批準,向管理人員辦理出借手續,并按時歸還。
第四十條 貴重儀器設備不準隨意拆卸與改裝,一些備有安全裝置的儀器設備不得隨意拆除其安全裝置,確需改裝時,先書面請示院領導批準,并報請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備案。
第七章 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
第四十一條 樹立一查與隱患整改案。卸與改裝,一些備有安全裝置的儀器設備不得隨意拆除其安全裝置,確需改裝時,先書面請示院領導批準,并報請資,向管理人員辦理出借手續。
第四十二條 開展實驗室安全檢查與抽查,建立檢查與抽查工作臺賬。實行學校季查、實驗中心月查、實驗室周查、實驗房間日查制度,根據工作實際進行不定期抽查,并做好相應記錄。檢查與抽查的主要內容:
1.實驗室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2.實驗室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3.實驗室安全工作臺賬記錄情況;
4.實驗室安全設施、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5.實驗室安全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
6.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應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和隱患進行梳理,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況;對不能及時消除的安全隱患,隱患單位應及時向學校職能部門報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責任人,確定整改措施、期限;安全隱患尚未消除的,應專人負責采取防范措施。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整改不力、問題嚴重、隱患屢屢發生或拒不整改的實驗室, 職能部門將進行通報和網上公示,責令停用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況。
對實驗室安全隱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不報或拖延上報。
第八章 事故處理與獎懲措施
第四十四條 發生事故時,要積極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及時處理,防止事態擴大和蔓延。發生較大險情,應立即報警。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實驗室和個人,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保衛處有權停止其實驗和作業,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責令整改的實驗室,要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經各有關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工作。
第四十六條 對玩忽職守,違章操作,忽視安全而造成了被盜、火災、人身重大損傷、污染、精密貴重儀器和大型設備損壞等重大事故,實驗室工作人員要保護好現場,并立即逐級報告院(中心)、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保衛處等有關部門和學校主管領導,不得隱瞞不報或拖延上報。對隱瞞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將予從嚴處理。
第四十七條 學校有關部門對安全事故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做出處理意見。對造成嚴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員和主管領導責任;情節嚴重者,要給予紀律處分,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對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積極采取措施補救、排除險情,避免傷亡事故發生或使國家財產免遭重大損失者,對實驗室工作中違規操作事件或現象舉報人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由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