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實驗室建設和管理,保障學校教育質量和科學研究水平,提高辦學效益,配合學校二級管理體制建設,理順關系,明確職責,依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驗室是隸屬學校或依托學校管理,從事實驗教學或科學研究、生產試驗、技術開發的教學或科研實體。
第三條 實驗室必須努力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保證完成實驗教學任務,不斷提高實驗教學水平;根據需要與可能,積極開展科學研究、生產試驗和技術開發工作,為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實驗室建設,要從實際出發,統籌規劃,合理設置。要做到建筑設施、儀器設備、技術隊伍與科學管理協調發展,提高投資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務
第五條 根據學校教學計劃和實驗教學大綱,承擔實驗教學任務。不斷完善實驗指導書、實驗教材等教學資料建設,準備實驗儀器設備和材料,合理安排實驗指導人員,確保實驗教學順利進行。
第六條 努力提高實驗教學質量。不斷吸收科學研究和教學改革的成果,更新實驗內容,改革教學方法,逐步增加設計性、綜合性、研究性實驗比例,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嚴謹的科學態度和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具有創新意識,創造能力的人才。
第七條 根據承擔的科研任務,積極開展科學實驗工作。努力提高實驗技術,完善技術條件和工作環境,確保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學研究任務。
第八條 實驗室在保證完成教學或科研任務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學術、技術優勢,積極創造條件,向校內和社會開放,開展學術、技術交流活動。
第九條 做好儀器設備的配備、管理、維修、維護、改造、計量及標定工作,使儀器設備處于完好狀態。同時鼓勵教師、實驗技術人員積極使用設備開展實驗裝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條 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使各項工作規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全校實驗室實行統一領導,歸口與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學校設立實驗室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一名副校長主管全校實驗室工作。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是全校實驗室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各學院(實驗中心)是所屬實驗室的二級管理主體,由學院(實驗中心)負責人或主管教學領導負責本部門實驗室工作,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教務處是學校實驗教學主管機構;采購中心是學校實驗室設備招標、采購的主管機構;人事處是學校實驗人員主管機構;保衛處是學校實驗室安全主管機構;后勤服務中心是實驗室后勤保障主管機構;
第十二條 學校實驗室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對學校實驗室的發展與規劃、建設與管理、大型儀器設備的布局和科學管理、開放共享、實驗技術隊伍建設、人員培訓等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咨詢和決策。
第十三條 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令,制定學校實驗室管理規章制度并檢查監督執行情況。
2.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學校實驗室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3.負責組織上級各類實驗室專項資金申報和績效考核工作。
4.負責組織校內實驗室申報立項、實驗室項目論證和評估工作。
5.負責指導、督查和協調各單位做好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學校實驗室安全檢查和安全評估。
6.負責實驗室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與培養,配合人事處做好實驗室人員崗位培訓、考核以及職務評聘工作。
7.負責校內各實驗室的協調管理和統籌使用,推動校內實驗教學資源整合,實現資源有效共享。
第十四條 各學院(實驗中心)主要職責是:
1.檢查監督實驗室貫徹執行國家、學校有關實驗室工作的政策法規和制度執行情況;
2.檢查督促實驗室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實驗教學和科研等各項工作任務;
3.根據學校實驗室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門實驗室的各項管理制度,并進行督促落實;
4.組織制定本部門實驗室建設計劃和建設改造項目方案,并協助有關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5.做好實驗室隊伍的建設,按要求配備有關實驗人員,組織實施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和職務評聘工作;
6.組織實驗室按時上報各項統計報表、信息和完成學校規定的清產核資;
7.檢查監督實驗室各項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章 分類和建立原則
第十五條 根據性質和服務范圍,實驗室劃分為公共基礎實驗室、專業基礎實驗室、專業實驗室和科研實驗室。
第十六條 公共基礎實驗室是指以滿足學校公共基礎學科實驗教學為主的實驗室,由經濟與管理實驗中心統一建設和直屬管理。
第十七條 專業基礎實驗室以滿足本專業及全校相關學科和專業實驗教學需要為主的實驗室,實驗教學原則上由課程歸屬單位的專業基礎實驗室、專業實驗室承擔。
第十八條 專業實驗室是指專業課實驗教學和專業科學研究并重的實驗室,按學科、專業設立,由學院(實驗中心)建設和管理。各學院(實驗中心)作為本部門實驗室的管理主體,根據實驗室建設規劃本部門所屬學科和專業教學要求,全面負責本部門實驗室具體的計劃、建設、改造和日常的維護、管理。
第十九條 科研實驗室指上級主管部門或學校正式承認的以科學研究為主的專職科研實驗室,在學校統一領導下,在專業實驗室管理基礎上由所在學院(實驗中心)實施重點管理。
第二十條 實驗室的建制應根據學校學科建設的總體規劃,按照學校教學、科研和服務的任務以及實際需要確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復設置。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的設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明確的學科發展方向和穩定的實驗教學或科研、技術開發等任務;
2.有符合實驗技術工作要求的房舍、設施及環境。實驗室用房面積原則上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3.有足夠數量、配套的儀器設備;
4.有相對穩定、結構合理的實驗室工作人員,包括合格的實驗室主任和原則上兩名(含)以上的專職實驗技術人員;
5.有科學的工作規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 建立、調整、撤銷的申報和審批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驗室、省級重點實驗室等國家級實驗室、省級實驗室的建立、調整和撤銷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二十三條 校級及校級以下實驗室的建立、調整和撤銷由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審批。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的建立必須進行必要性、可行性論證。凡申請新建的實驗室,由所在學院(實驗中心)提出申請,說明實驗室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按本辦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條的要求詳細說明是否具備條件。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對申請建立的實驗室進行初審后,報學校實驗室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論證,由主管教學校長批準后建立。
第二十五條 實驗室的調整指對實驗室進行不涉及實驗室新建和原有實驗室撤銷的調整,如:實驗室的更名、實驗室的部分合并、實驗室方向及任務的變化等。實驗室的調整需要由所在學院(實驗中心)詳細說明調整理由和方案,書面報送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六條 實驗室的撤銷,需由所在學院(實驗中心)詳細說明實驗室撤銷的理由和方案以及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安排、實驗室用房的處理辦法、實驗室儀器設備及相關經費的處理意見等,書面報送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經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六章 建設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實驗室的建設與發展規劃,要納入學校及事業的總體發展規劃,統籌安排,有步驟、有措施、有重點地進行。要考慮環境、設施、儀器設備、人員結構、經費投入等綜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項、論證、實施、監督、竣工、驗收、效益考核等“驗室的建設與發展規劃,要納入學校及事業的總體發展規劃,統籌安排,有步驟、有措施、有重點地進行。要考出具體的發展建設規劃。
第二十八條 實驗室的建設要按計劃進行。其中,房舍、設施及與房產建設一起施行的設備要依據規劃的方案納入學校基本建設計劃;一般儀器設備的添置、更新和運行、維修費要納入學校財務計劃;工作人員的配備與結構調整要納入學校人事計劃。
第二十九條 實驗室建設經費,要采取多渠道集資的辦法。學校保證實驗教學運行經費的足額投入和專款專用。實驗室要有穩定合理的教學設備費、儀器設備運行維護經費、改擴建費等經費。凡利用實驗室進行有償服務的,都應將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實驗室建設。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條 提高實驗技術隊伍的素質與水平,加強培訓與管理,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定期對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和水平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實驗室要實行科學管理,完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對實驗室的使用和實驗教學情況進行系統完整的記錄。采用現代化管理手段,實現實驗室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二條 逐步建立實驗室的評估制度。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及學校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實驗室基本條件、實驗室管理水平、實驗室完成的任務、實驗室效益、實驗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評估指標體系細則,對學校的實驗室開展評估工作。
第三十三條 實驗室評估體系和評估結果列入對學院(實驗中心)教學管理量化考核指標體系和考核內容。
第三十四條 實驗室要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工作的有關規定,不隨意排放廢氣、廢水、廢物,不得污染環境。
第三十五條 實驗室要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定期檢查防火、防爆、防輻射、防盜、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要經常對師生開展安全教育與保密教育,切實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樹立安全保密意識,維護國家安全。
第三十六條 實驗室要做好工作環境管理和勞動保護工作。要針對高溫、低溫、輻射、病菌、噪聲、毒性、激光、粉塵、超凈等對人體有害的環境、切實加強實驗室環境的監督和勞動保護工作。凡經技術安全和環境保護部門檢查認定不合格的實驗室,要停止使用,限期進行技術改造,落實管理工作。待重新通過檢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對特殊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健康構成嚴重危害的,應給予一定的津貼。
第八章 實驗室工作人員責任
第三十七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包括:實驗室主任、實驗教學教師、實驗技術人員、研究人員、管理人員和工人等。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可根據實驗室的性質和需要具體確定。各類工作人員要有明確的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完成各項任務。學校人事處對實驗室人員定崗定編,擇優聘用。
第三十八條 實驗室主任的主要職責:
1.組織編制實驗室建設規劃和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和檢查執行情況;
2.領導并組織完成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實驗室基本任務;
3.對實驗室進行科學管理,貫徹實施有關規章制度;
4.分配本實驗室各類人員的工作,制定崗位責任制,負責本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培訓及考核;
5.提高本實驗室信息化管理水平并加強對外宣傳工作;
6.負責本實驗室的精神文明建設;
7.完成上級領導部門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條 實驗教學教師按實驗教學計劃、實驗教學工作量確定編制,可根據條件確定一定數量的專職實驗教學教師。具備條件的中級以上實驗室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擔任實驗教學任務,專業教師可兼任實驗室的實驗教學工作。
第四十條 實驗技術人員的主要職責:
1.熱愛實驗室工作,刻苦鉆研業務,遵守和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職工作;
2.努力掌握相關的實驗原理和實驗技術,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實驗水平;
3.熟練掌握有關儀器設備的工作原理,做好儀器設備的管理、運行、維修、維護、改進工作,積極研制和開發新儀器;
4.認真做好實驗的準備及輔助工作,保證實驗順利完成,并積極配合實驗教學教師做好實驗的更新改進工作;
5.積極參加科學研究工作,配合研究人員完成科研任務;
6.服從實驗室主任的領導,分工負責、團結協作;
7.做好實驗室的管理、安全和衛生工作。
第四十一條 實驗室人員的職稱結構、學歷結構、年齡結構應較為合理,按學校核定的實驗人員結構比例實施聘任。
第四十二條 學院實驗室(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學院(部)任免,報人事處和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備案,一般要求責任心較強,具有一定理論修養、實驗教學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的講師以上或工程師以上的人員擔任。
第四十三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由實驗室主任根據學校的工作目標,按照國家對不同專業技術干部和工人職責的有關條例規定及實施方案具體確定。
第四十四條 實驗室各類人員的職務聘任、級別晉升工作,根據實驗室的工作特點和本人的工作實績,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學校定期開展實驗室工作的檢查評比和研究活動,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對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要進行表彰和鼓勵,對違章失職或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損失者,視情節輕重分別進行批評教育或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各學院(實驗中心)要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各項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關實驗室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浙江財經學院實驗室工作暫行條例》(浙財 〔2003〕6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