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一流學科建設經費使用與管理,促進一流學科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浙江省一流學科建設實施辦法》(浙教高科〔2016〕168號)和學校的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一流學科”是指學校的省一流學科(含登峰學科、優勢特色學科)、校一流學科、特色學科方向等納入一流學科建設經費管理的所有項目。
第三條 學科建設經費包括上級主管部門劃撥的專項經費及學校統籌安排支持學科建設的各類經費等。學科建設經費實行項目管理,并堅持“整體規劃、分年實施、績效優先、專款專用”的原則,由學校統籌預算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學科建設經費由學校、學院、學科三級管理,實行學院領導下的學科帶頭人負責制。
第五條 校學科建設辦公室做好學科規劃、績效管理等相關工作,負責《學科建設任務書》及年度預算的審核、經費下撥、過程監控和績效考核等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六條 學院(研究院)是學科經費使用管理的主體責任單位,負責合理配置和協調資源,組織落實《學科建設任務書》及年度預算編制和審查,監督學科經費的日常支出,做好學科經費負責人調整、過程管理、學科驗收和績效評價等管理。
第七條 學院院長和學科帶頭人是學科經費使用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對經費支持的真實性、合規性、合理性以及資金使用績效等負責,具體負責《學科建設任務書》及年度預算編制,根據下達預算合理安排經費支出,接受學校相關部門和上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計劃財務處負責學科建設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落實學校批復的學科經費年度預算。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與學科建設聯動的信息共享、績效管理與風險防控機制,對經費使用履行審核監督職責。
第九條 審計處負責對學科建設經費的使用與管理進行審計監督,按上級要求安排年度審計或結項審計,對重點經費項目開展過程跟蹤審計。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條 一流學科建設經費預算是學校綜合預算的組成部分,應納入學校總體預算,實現收支平衡。學院和學科負責人應編制切合實際的經費預算,并堅持績效導向性、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第十一條 一流學科建設項目必須上報《學科建設任務書》,明確建設目標、學科發展方向、建設內容與舉措、預期標志性成果、年度實施計劃、保障措施、資金需求和預算安排等。《學科建設任務書》是學科建設預算管理和預算執行的主要依據。
第十二條 一流學科建設經費預算一經審定下達,一般不予調整。學院和學科負責人應確保預算的執行率達到相應要求。
第十三條 為加強學院(研究院)統籌,學院(研究院)可根據學科發展情況,預留不高于預算總額40%的比例作為學院學科建設統籌資金。跨學院建設的一級學科,由一級學科建設委員會牽頭,確定經費預算額度分配比例。一級學科建設委員會可以預留不高于預算總額20%的比例作為一級學科統籌資金。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條 一流學科建設經費支出應與整體建設規劃相銜接,與中期財務規劃相銜接,重點支持體制機制探索、隊伍建設、人才培養、實驗室建設、學術交流等支出。
第十五條 一流學科建設經費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1.科學研究經費。主要用于資助和培育重大研究項目。
2.隊伍建設經費。主要用于高層次人才引進和人才梯隊的培養,如高層次人才和創新團隊引進所需科研啟動費,資助國內外訪問學者科研啟動費、津貼和差旅費等,學科團隊科研人員進修培訓相關費用,支持學科團隊產出高水平科研項目和科研成果。
3.實驗室及資料室建設經費。主要用于實驗室改造和修繕,儀器設備購置和維護、圖書資料購買等。
4.人才培養經費。不少于學科總經費的15%,主要用于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建設,研究生課程、教材和案例庫建設,支持學生參與科研項目和國內外學術交流及訪學等。
5.學術交流經費。主要用于各學科承辦和參加重要的國內外學術會議,開展高水平的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學習,邀請國內外知名學者講學。
6.學科建設基礎設施及運行經費。主要用于計算機硬件設備與網站建設維護、改善學科建設設施條件,以及學科助理聘用、學科規劃論證,對外工作交流、專家咨詢、研討和調研,宣傳簡報,辦公用品與耗材、通信與網絡運行等學科建設運行日常開支等。
7.以上支出范圍中各項比例關系由學科根據發展需求自行設定,學校不做統一安排。學科在申報時應事先制定建設經費各項開支比例,并遵照執行。
第十六條 一流學科建設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用于罰款、捐款、還貸、出借、贊助、對外投資支出以及與一流學科建設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條 一流學科建設經費的使用原則上由學院、學科帶頭人共同商議后決定,并接受學校計劃財務處的監督,同時接受學校審計處的審計。
第十八條 因績效工資制度、財務報銷制度、上級學科建設經費管理制度等引起的和本辦法要求不一致之處,以上級有關文件的要求執行。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十九條 為強化績效導向,一流學科建設經費在立項建設當年一次性全部劃撥,從立項建設次年起,分兩次下撥。先下撥預算的60%,預留40%作為績效經費,根據學科建設目標完成情況和學科發展的動態水平給予激勵性支持,預留部分劃撥辦法參照《浙江財經大學一流學科建設績效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按照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對一流學科建設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評,績效考評以《學科建設任務書》為依據,實行年度報告、中期評估、期末驗收制度。校學科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績效考核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校學科建設辦公室負責績效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跨學院一流學科建設委員會、一流學科所在學院(研究院)負責落實本學科績效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條 為加強一流學科建設經費使用績效,當年下撥經費中的國庫專項資金執行率應達到91%以上。對于預算執行率低的一流學科,學校將視情況核減當年預算,必要時核減次年預算。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部門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校學科建設辦公室負責解釋。原《浙江財經大學關于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省級重點學科建設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浙財大〔2014〕103號)、《浙江財經大學關于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省級重點學科建設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浙財大〔2014〕103號)和《浙江財經大學校級重點學科建設經費使用管理辦法》(浙財大〔2014〕103號)同時廢止。